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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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公示  

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一)受理:认真受理对涉及上述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和领导批示调
处理的案件。
(二)调查: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
1、出示检查证件;
2、依法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3、依法提取、收集证据,检查嫌疑物品;
4、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
5、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三)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前,应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四)送达: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文时间;
2、当事人系法人可由收发室签收并注明收文时间即视为送达;
3、当事人拒收可由证明人和送达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即视为送达;
4、异地送达可由邮局发送。
(五)复议: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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