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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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
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
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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