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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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
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
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农业执照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
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公司登记的有关内容与企业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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