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的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及抵押物清单; |
| (2)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申请书要对抵押的财产 |
| 是否处于被查封、扣押、监管状态以及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己抵押状况做出说明,并 |
| 申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三份); |
| (4)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 |
| (5)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的资料; |
| (6)抵押双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该企业法人印章); |
| (7)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权限证明文件; |
| (8)抵押合同中有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的条款的,还应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
| (9)抵押物为海关监管物品的,应有海关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
| (10)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作抵押的,应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
| 2、企业动产抵押物注销登记 |
|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 (2)下列情况之一的证明材料: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清偿、抵押合同解除、 |
| 抵押物转让价款约定提存、抵押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
| (3)《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两份)缴回。抵押物清偿、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 |
| 约定提存、抵押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
| (4)《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两份)缴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