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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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须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司印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拟注销的公告三次,
《公司法》194条规定)。
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印鉴。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鉴。
4、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隶属企业出具负责承担债权债务的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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