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办事依据 |
| (一)办事机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二)职责:组织实施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负有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
| (三)办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省政府三定方案》、《黑龙江省 |
|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
| 二、办事程序和时限 |
| (一)程序: |
| 1、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
| 并按《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
| 书》。 |
| 2、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 |
| 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
|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市(地)工商局推荐上报的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材料进行复审和必 |
| 要的调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然 |
| 后择期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认定。 |
| (二)时限:省著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
| 三、申报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
| (一)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和提交的文件: |
| 1、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
| 2、该商标注册和连续使用时间均需满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
| 3、该商标必须是正确使用的。 |
| 4、该商标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务及主要经济指标(年产值、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 |
| 等),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
|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提交的下列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
|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
|
| 4、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
|
| 5、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
|
| 6、广告宣传情况。
|
| 7、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商标专用权自我保护情况。
|
| 8、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及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时间。
|
| 9、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