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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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受理登记时限

   ●受理决定时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材料需要核实的当场决定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指申请
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
办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
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登记决定时限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
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
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
定。
    5、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
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证照时限
    1、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当场出具《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自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企业登记
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3、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自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企业登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申请人自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
内,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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