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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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文件材料(一式一份)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分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9、住所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发起人协议

12、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①.第8项仅适用于中方为国有企业时
      ②.第10、11、12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③.第13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
      ④.第14项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行业则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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