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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84619955。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电话:84617849。
对上述公示,实行违示现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执行公务违反着装规定、语言粗暴影响工商形象的;
(二)执行公务违反执法程序,应予作为而不作为或在处罚中乱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允
的;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超越管辖、越权行政不该作为而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程序擅自责令停业整顿、暂停销售、封存、扣留、冻结财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
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慝、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二)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证照、业
务函电等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慝、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慝、销毁的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当事人拒绝、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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