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 |
| 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慝、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
| (二)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证照、业 |
| 务函电等资料; |
|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
|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慝、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 |
| 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慝、销毁的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当事人拒绝、 |
|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
| 处罚。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 |
| 法。 |
| (一)受理:接待群众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和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案 |
| 件,及时予以信息反馈,并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 (二)调查:案件调查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
| 1、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行政执法证); |
| 2、依法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
| 3、依法提取、收集证据,检查嫌疑物品; |
| 4、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 |
|
5、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
| (三)送达: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1、相对人收到决定书后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文时间; |
| 2、相对人系法人可由收发室签收并注明收文时间即视为送达; |
| 3、相对人拒收可由证明人和送达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即视为送达; |
| 4、异地送达可由邮局发送。 |
| (四)复议:相对人收到的处罚决定书60日内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
| 复议,并将副本抄送本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