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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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责任追究公示         

对上述公示,实行违示现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执行公务违反着装规定、语言粗暴影响工商形象的;
(二)执行公务违反执法程序,应予作为而不作为或在处罚中乱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允
的;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超越管辖、越权行政不该作为而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程序擅自责令停业整顿、暂停销售、封存、扣留、冻结财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
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慝、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二)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证照、业
务函电等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慝、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慝、销毁的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当事人拒绝、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
法。
(一)受理:接待群众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和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案
件,及时予以信息反馈,并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调查:案件调查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1、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行政执法证);
2、依法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3、依法提取、收集证据,检查嫌疑物品;
4、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
5、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三)送达: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相对人收到决定书后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文时间;
2、相对人系法人可由收发室签收并注明收文时间即视为送达;
3、相对人拒收可由证明人和送达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即视为送达;
4、异地送达可由邮局发送。
(四)复议:相对人收到的处罚决定书60日内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复议,并将副本抄送本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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