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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公示
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受理:接待群众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和领导批示调
查处理的案件,及时予以信息反馈,并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调查:案件调查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1、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行政执法证);
2、依法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3、依法提取、收集证据,检查嫌疑物品;
4、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
5、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三)送达: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相对人收到决定书后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文时间;
2、相对人系法人可由收发室签收并注明收文时间即视为送达;
3、相对人拒收可由证明人和送达人签字并注明原因即视为送达;
4、异地送达可由邮局发送。
(四)复议:相对人收到的处罚决定书60日内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复议,并将副本抄送本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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