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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详解企业所得税

    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使得一些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之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详解的企业所得税法时明确了税收为企业薪酬支出明确减负。解读认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员工支出的成本上能有所降低。

    六大基本薪酬在税前可扣

    按照国税总局的解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不意味着可乱发钱

    记者了解到,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一致。国税总局认为,目前,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发票管理亟待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为名侵蚀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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